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公社由中共中央下令撤销。1983年,中共中央决定撤销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撤销作为村行政机构的生产大队,建立村民委员会。 人民公社,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组织的基层单位。是党的整风运动、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一九五八年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产物。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