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明知存在承保危险仍承保,应承担理赔责任 |
释义 |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19日,原告某砖厂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标的物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 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雷击、暴雨、暴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二项载明: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3年7月29日19时至20时左右,当地发生降雨并伴随暴风(风力等级八级,降水量为5.6毫米),原告生产的砖坯放置在厂内露天晾晒,因暴风吹开遮雨篷布,导致砖坯被雨水淋湿浸泡后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受损情况通知被告,次日被告派员现场查看并对现场拍照,但未对砖坯受损情况进行清点。 7月31日,原告清理现场前再次通知被告,被告派员到场对现场清理情况进行拍照,理赔员向原告工作人员询问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财产受损程度、受损数量、砖坯价值,并制作笔录,但理赔员未在现场清理前对砖坯受损情况和数量进行核实清点。此后,原告将事故现场进行清理。被告以砖坯存放于露天场所拒赔,原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确认其主张的损失为受损砖坯的人工成本。双方认可事故现场共有134畦砖坯。事故现场勘查照片显示,每畦砖坯长度为222垛至305垛不等,每垛砖坯为38块;对每畦砖坯的长度,原告选择以最短的222垛作为计算砖坯数量的依据;对于现场砖坯的受损程度,原告主张为七至八成,被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其生产单块红砖砖坯的人工成本进行价格鉴定。评估结论为生产单块红砖砖坯的人工成本为0.04元。 【法院认为】 保险条款虽约定投保标的物存放于露天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免责条款并未在保险合同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做出提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该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同时,本案承保标的为砖坯,砖坯露天晾晒是当地砖厂生产必经的工艺流程,而露天晾晒难免存在被突发灾害天气侵损的风险,对此,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知晓,其仍然同意对此工艺流程下的半成品进行承保并收取保费,应视为对该免责抗辩的弃权行为。另外,该案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 原告投保的砖坯因暴风掀开遮雨篷布导致被雨水浸泡受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对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被告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受理事故报案后理应及时对事故的性质、原因、现场砖坯的数量和受损程度进行勘验和调查,以便作为事后理赔的依据,而被告在该起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未作出结论的情况下,两次派员到现场均未对砖坯受损情况进行详细清点,乃至明知原告即将清理现场,亦未对原告工作人员陈述的砖坯数量、受损程度进行核实,致使原告基于对被告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询问笔录行为的合理信赖将现场砖坯清理,以致在被告拒赔后已无法在本案中就其受损情况提供证据。 因此,被告在事故后就损失情况进行现场拍照并制作询问笔录,并在现场灭失前放弃查明具体损失,应视为对其制作的现场证据的认可,本案损失应依据被告制作的照片、笔录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被告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砖坯数量为1130424块(134畦×222垛×38块);原告工作人员陈述的现场砖坯损失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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