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出版罚款的标准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出版属于侵犯规律权的行不,由著作权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一、非法出版的分类 根据非法出版物的不同载体特征,可以将非法出版物分成三种: (1)印刷型非法出版物。 (2)非法音像出版物。 (3)非法电子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的主要表现 1.危害安定团结,破坏民族团结,导致社会道德滑坡. 2.破坏国家出版产业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 3.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4.偷漏国家税收,加剧了相关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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