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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需要什么
释义
    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以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同时,还需要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诉讼律师费承担以及债务担保等事项,并明确约定管辖条款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未在事先明确约定,债务人在打官司时可能会拒绝提供身份资料或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一、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作为合同附件。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2、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3、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4、关于复利的约定。
    5、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6、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7、关于债务担保
    8、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9、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二、违约责任的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此外,《民法典》还有关于先期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责。至于缔约过失、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拓展延伸
    债务人身份证明文件是债务纠纷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政策等公序良俗,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不能完全辨认或者不能完全控制其行为。
    因此,债务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导致债务纠纷难以解决。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债务人的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等公序良俗,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语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需要提供债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明确被告身份。同时,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本息还款顺序、诉讼律师费承担以及债务担保等事项,并明确管辖条款。在违约责任方面,要明确约定主观和客观要件,确保双方在违约责任方面都有明确的约定,避免在发生违约情况时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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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3: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