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赔付是如何算的 |
释义 |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赔付是按照补偿金而非赔偿金计算的,其中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拆迁补偿争议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证据或逾期提供,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被拆迁人若认为补偿政策不公平,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 一、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赔付是如何算的? 征地只有补偿金没有赔偿金,计算依据如下: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拆迁补偿争议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5、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支付的拆迁款是补偿款,不是赔偿金,除非违法拆迁才能申请国家赔偿。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计算依据是有法可依的,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不公平,可以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结语 国有土地征地拆迁赔付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的。征地补偿金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此外,还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等因素确定。在拆迁补偿争议中,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若未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被告在合理事由下可延期提供证据,原告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时,被告可补充证据。如认为补偿政策不公平,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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