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菏泽市医保报销新规定 |
释义 | 1.本地就医报销,可在出院的时候直接在自己所在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进行报销结算; 2.异地就医报销,可携带好报销资料(包括被保险人身份证、医疗费用清单等)前往参保地“惠菏保”窗口(菏泽市医保局、7县4区医保局服务大厅现场)正常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窗口工作人员收取材料后,会进行医保系统录入结算,出具“惠菏保”结算单,并将医保系统“惠菏保”理算、支付数据传输至公管账户管理处,公管账户会及时批量支付至被保险人的账户中。 菏泽惠菏保能报销的疾病包括: 1.医保内外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不限疾病,只要达到报销条件即可进行报销; 2.大病保险特药保障,所保障的6种药品适用疾病包括:非精神性病变(I型)、慢性神经病变(Ⅲ型)戈谢病且有显著非神经系统病变临床表现、庞贝病、法布雷病、因四氢生物蝶呤缺乏而引起的高苯丙氨酸血症等; 3.8种特殊疗效药品保障,所保障的药品适用疾病包括:脊髓型肌萎缩症、黏多糖贮积症(I型)、黏多糖贮积症(Ⅱ型)、黏多糖贮积症(Ⅲ型)、黏多糖贮积症(IVA型)、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成人野生型或遗传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遗传性血管性水肿、X连锁低磷血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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