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房产证丢失能补办。因为有规定,房产证丢失后,应当先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报失。登记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可补发房产证。房产证丢失的补办过程如下: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3、申请补办报告;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遗失启示; 6、档案馆出具的挂失证明; 7、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提供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 8、房屋已抵押的,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补办房产证需要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