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分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而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其客体是权利。 法律分析 一、处分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手段。 二、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如:转移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抛弃所有权或免除债务,设定质权,将土地债务变更为抵押权。“处分人”仅仅是指其权利被转让、被设定负担、被消灭债权或被变更内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权利、免除负担的人。 三、处分行为的客体的什么?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台湾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其所称法律行为,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又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其所称让与合意,系物权让与合意(物权契约)而言。 结语 行政处分是对违法失职行为的一种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与之相对,负担行为是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是产生债务关系。而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行政处分和负担行为在性质和目的上有所区别,但都在法律框架内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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