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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的征税对象有哪些?
释义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实行从价计征。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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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