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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加害行为
释义
    法律分析: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须为两人以上。单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论实施何种侵权行为都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前者为侵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两者都是侵权人,但由前者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共同加害人的行为性质,一般可将其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法。
    第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须具有共同过错。这种共同过错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但共同侵权无须共同侵权人有意思联络,这就是民法上的共同侵权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的区别。
    第三,共同加害行为须具有关联性。共同加害行为具有关联性,是指共同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且结合起来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如果两个以上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互无联系,则当然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第四,共同加害行为须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只有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时,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即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行为指向同一侵害对象,但造成的损害互无关联时,这些加害行为也不能构成共同加害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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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4: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