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疾险是一种保障人们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获得经济赔付的保险,但有些保险公司会将微创疾病列为拒赔理由。对此,重疾险公司是否有证据支持呢?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未知的风险进行排除或限制责任,但必须合理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重疾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微创疾病不在赔付范围内,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然而,如果重疾险公司想要以微创疾病为拒赔理由,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微创疾病不属于重疾范畴,而不能仅仅依据大众认识或自身判断。同时,重疾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就明确告知微创疾病不在赔付范围内,而不能在理赔时才拒赔。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九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隐瞒风险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致使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保险事故,对不履行诚实信用义务的部分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未知的风险进行排除或限制责任。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在明确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证据,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有争议的,应当裁定不予采纳,但当事人可以就该证据提出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或者其他证据加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