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创 疾病被列为拒赔理由,重疾险公司是否合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罹患特定重大疾病或需要接受特定大型手术时,保险公司按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然而,近年来,一些重疾险公司将微创手术或微小病变列为拒赔理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实上,重疾险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微创手术或微小病变不属于保障范围。因此,重疾险公司以微创手术或微小病变为由拒绝赔付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条款。保险单、保险单夹、保险条款等保险凭证应当明码标价。标准条款应当合理、公正、公平,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以无效、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3.《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参保人因病需要接受微创手术或者微小病变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意外事故中,轻伤、轻微伤、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裁量确定。 综上所述,重疾险公司以微创手术或微小病变为由拒绝赔付是违法的,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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