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要求证明人一般情况是当事人的近亲或是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证明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做法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在民事执行中,也要邀请证明人到场。人民法院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却接收,送达人能够邀请证明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却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证明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