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澳洲技术移民的费用大概是多少 |
释义 | 澳大利亚技术移民费用包括职业评估、州担保、签证申请和语言费用。职业评估费用根据评估机构而异,一般从500澳币到7000澳币不等。州担保费用也因州而异,一般需要提供资产证明,费用在1300到3000澳币之间。签证申请费用包括EOI发出邀请后签证阶段和配偶及子女申请费用,总费用在3.5万到4.5万澳币之间。语言费用包括公证费、认证费、雅-思考试费和体检费,总费用因人而异。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因人而异。 法律分析 澳大利亚技术移民费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评估机构、使馆以及第三方机构收取的费用(包括公证、认证、体检和考试等费用),还包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费用。 澳大利亚职业评估及签证申请费用 职业评估费用: 职业评估是澳洲技术移民的前提和基础,职业评估费用少的500澳币(ACS),多的1200澳币左右(VET)甚至更高(不常见),也就是少的3000人民币左右,多的要7000左右人民币。如果主副申请都做职业的评估话,都需要支付评估费用。职业评估费用直接由职业评估机构收取(一般信用卡支付)。具体费用需要以评估机构当时的收费标准为准。 EOI提交是免费的,这阶段不发生费用。 州担保费用: 其中西澳200澳币,新南威尔士300澳币,昆士兰200澳币,其他州担保都是免费的,直接信用卡支付就可以。 资金证明: 申请州担保的话,一般需要有个资金担保,需要提供资产证明,一般建议单身35000澳币,2口人50000澳币,3口人60000澳币,4口人65000澳币。该费用不是花费,而只是证明申请人有这么多流动资金(房产不算,一定是可以用来消费的流动资金)。 签证申请费用: EOI发出邀请后签证阶段需要支付移民申请费用,当前是3520澳币(1.9万)。从9月起,澳大利亚技术移民增加了配偶和子女的申请费用,申请成本进一步提升:副申$1760,18岁以下子女$880。也就是一家三口需要3520+1530+880=5930澳币,3.5万人民币左右。 语言费: 配偶不需要考雅-思,但如果不考雅-思或雅-思考不到总分4.5的话需要支付4885澳币(小3万人民币)的语言学习费用。 除使馆及评估机构外的第三方费用 公证费:1500-2000人民币的样子 认证费:635-1270 雅-思考试费:1680元/次 体检费:1450元/人(小孩850元左右/人) 费用合计(单位,人民币元) 公证:2000 认证:635 体检:1450 考试:1680 职业评估:3000 州担保:1300 签证申请:19200-32000 合计3.5-4.5万人民币。澳洲增加配偶和子女申请费后家庭申请成本增加较大。 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因人、机构而各不相同,另外有些人会参加语言培训班,有人会考数次雅-思,这些也都是成本。 配偶做职业评估的话会增加10,000-20,000元以上的费用。如果配偶不考雅-思需要交小3万人民币的语言学习费,那成本就更高了。 拓展延伸 澳大利亚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吸引了大量国际游客和移民。在澳大利亚,职业评估和签证申请是两个重要的环节。职业评估是对澳大利亚雇主提出的雇佣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估的过程。签证申请是指出国移民局或澳大利亚移民局处理外国居民在澳大利亚的签证申请的过程。 根据澳大利亚移民局官网的数据,职业评估的费用为1900元人民币,签证申请的费用为1600元人民币。这些费用是一次性收取的,并且必须在申请前支付。 此外,澳大利亚还实行技能评估制度,对澳大利亚雇主提出的雇佣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估的过程。技能评估的结果对澳大利亚雇主提出雇佣要求的可行性产生重要影响。 澳大利亚职业评估及签证申请费用是合理的,并且这些费用是必需的。它们帮助澳大利亚移民局和澳大利亚雇主确保所雇佣的人员符合澳大利亚的移民和签证要求。 结语 澳大利亚技术移民费用包括职业评估、州担保和签证申请等费用。职业评估费用根据评估机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在3000-7000人民币左右。州担保费用也因州而异,通常在1300-2000人民币左右。签证申请费用则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在35000-59300人民币左右。此外,服务机构的服务费因人而异,也可能会增加一些额外的费用。总体来说,澳洲技术移民费用较高,需要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和计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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