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面积建房罚款标准 |
释义 | 超面积建房罚款标准根据情况来定,具体如下: 1、超出20平方米以下,不收取费用; 2、超出20-70平方米,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 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 若建房已经办理了合法的审批手续,有相关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规划许可证,针对面积超标的情况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有偿使用费,一般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会被拆除。按超标的面积,补交罚款。但是,如果隐瞒面积超标的情况,被有关部门查处到,就会被视为违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 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如下: 1、在之前宅基地基础上或者村上空余地上的面积,一户人家不可多于180平米; 2、如有需要开垦耕地来盖房的,每户人家也不能超出240平方米; 3、利用家边荒山,荒坡,或是废弃地盖房的,每户人家不可超出240平方米; 4、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如有利用其它宅基地盖的房子会被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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