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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哪些
释义
    本规定明确了子女和供养直系亲属的定义、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认定、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以及企业需填报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和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均被纳入子女的范畴,而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和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则根据其死亡原因和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进行认定。此外,规定了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如职工因工死亡则发给2
    法律分析
    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哪些
    1、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死亡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
    2、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答:答: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3、企业如何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答:(1)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需如实填报《山东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附带死亡人员家庭户口簿、死亡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档案、《职工劳动保险卡》(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记录)。在职人员死亡,须另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工资记录。
    (2)目前尚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要按照省有关规定要求,确定现有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直系亲属的供养关系,并及时进行建卡、登记工作。从2001年7月1日起,原未建立《职工劳动保险卡》制度的企业申报《山东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时,如不附带《职工劳动保险卡》及相关资料,将不予以核定有关待遇。
    (3)受理企业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时间,为每月1至15日(不含节假日)。逾期申报,将延期到次月办理;跨季度申报的,从实际申报季度起纳入结算。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获得定期救济费。然而,该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这一标准在广东省内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标准可能不同。此外,如果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属于农村居民,其定期救济费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综上所述,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因地区而异,应根据当地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指的是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对于死亡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或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具体标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企业需要如实填报《山东省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并附带相关资料,如死亡人员家庭户口簿、死亡或火化证明、死亡人员档案、《职工劳动保险卡》(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记录)等,以便申报死亡职工、离退休人员有关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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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