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一方不配合可起诉并申请执行。另一方有义务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离婚后对方不允许探望孩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后可申请执行并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未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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