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 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法律客观: 1、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档案工资表”到机关事业科办理;2、职工增减变动时,需携带人事部门签发的“职工调动行政介绍信”、“增人、减人计划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机关事业科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审批程序,参保单位需携带拟办理退休人员的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机关事业科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