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迟到的承诺在情况下有效吗 |
释义 | 迟到的承诺一般无效。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例如,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程序阶段包括要约和承诺。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通知,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后,合同就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承诺期限内可以反悔吗 合同承诺期限内反悔的,其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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