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共有有哪些特征 |
释义 | 共同共有是指多个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共同拥有某一物品或财产,基于共同关系存在,有一定的联系和关联。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共同共有的种类主要有三种,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 法律分析 一、共同拥有的特点有哪些呢?首先,这些共同拥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它们需要有共同的背景或者基础。其次,这些共同拥有的东西需要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它们需要有一定的联系和关联。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如某一所房屋属于甲、乙两人所有。在这一点上共有与其他财产所有权形态不同,它的主体是多数人,而不是单一主体。 (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有物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享有所有权,而是由各个共有人享有其所有权,各个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要体现全体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制约。 二、共同共有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共有的发生,可以基于权利主体的一定的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共同继承关系。共同共有的类型主要有三种。 (一)夫妻共有财产 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另外,除了以上三种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外,现代法律认为基于合伙关系产生的合伙共有财产的性质,无论是合伙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的财产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都是共同共有财产,在该财产之上构成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 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什么区别 (一)二者成因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二)享有权利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三)分割限制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四)管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五)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六)存续期 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拓展延伸 共同共有的特征是指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多个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特征,例如共同财产、共同负债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共同共有的特征,要求当事人之间在处理共同共有的事务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共同共有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体现了当事人的平等性,即在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次,共同共有的特征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处理财产的管理和分配问题,保障各自的权益。最后,共同共有的特征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例如在共同负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共同分担债务,减轻各自的经济负担,提高整体的经济水平。 因此,共同共有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原则。 结语 共同共有的特点有:基于共同关系、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多数人主体、不分份额、各共有人平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对于自己权利的行使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共同共有的种类有: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的财产。按份共有的特点有:基于一定的人身关系、以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为限、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可以单独进行、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存续期间较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八条\t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t第二百三十五条\t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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