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内容的有什么 |
释义 |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合同书面形式的内容如下: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金额;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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