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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方购买的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怎么办?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购买被财产保全的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的购买者,若没有过错,则购买行为有效,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执行,解除后先登记的保全即自动生效。其他法院对已登记财产进行轮候保全应通知登记机关,对未登记财产需制作笔录或书面通知实施保全的法院。
    法律分析
    一、我买他人房子被财产保全了怎么办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买了保全的房屋,并且价款已经全部支付的,购买者没有过错的,购买行为是有效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二、财产保全多个债权人怎么处理
    1、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也就是按照申请先后顺序采取财产保全,不得重复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2、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3、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购买了被财产保全的房屋并已支付全部款项的购买者,若没有过错,其购买行为是有效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轮候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登记在先的轮候执行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财产的轮候执行应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对未登记财产的轮候执行应制作笔录并经相关方签字或书面通知。以上为法律规定,供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八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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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