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课堂罚站算体罚。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错误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罚站、罚跪等,体罚的危害有: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的发育期,体罚容易造成身体器官损伤;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3、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一、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如何认定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认定是: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3、侵犯的对象只限于被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什么是虐待被监管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的是在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需要符合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被监管的人身权利,以及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属于复杂客体。由于被监管人遭受体罚虐待被、施加肉刑、被捆绑打骂或者被侮辱人格,受到精神折磨,所以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 第二,在客观上,虐待被监管人罪客观表现监管人员存在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三,在主体上,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只有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本罪; 第四,在主观上,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是过失造成被监管人身体受到侵害的,不构成本罪。 三、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是什么 引发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有: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未能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体育课上的人身伤害;实验课上的人身伤害;教师体罚对学生造成伤害;课堂上学生的人身伤害; 2、在课外活动过程中,学生互相追逐打闹造成的人身伤害; 3、学校对其建筑设施的管理不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主要表现为教学设施倒塌、坠落、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学生宿舍火灾等; 4、学校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侮辱学生,造成学生自杀; 5、第三人进校园打骂学生,学校未履行保护职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