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建设和验收规范的场地、设施。 (二)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专职的服务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贸市场摊位、商铺的招商招租等经营活动。 风险提示: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的经营者订立合同,就农贸市场内的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场内秩序、环境卫生、收费标准、文明规范服务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好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