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为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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