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裁决驳回案例分析 |
释义 | 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情形及不予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双方自愿,并受裁决约束。裁决驳回情形包括无仲裁条款、超出仲裁范围等。不予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请求不予执行调解书和撤销裁决被驳回后再次请求不予执行。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仲裁部门应保护受害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一、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此外,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在我国需要仲裁的当事人应积极的按照法律规定,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办理。要求这类仲裁单位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国的仲裁部门应根据案件的实际证据和法律规定,对这类案件受害人员进行保护,确保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并遵守裁决结果。在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情形中,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确保公正和合法性。然而,不得请求不予执行的情形也存在,包括不支持不予执行调解书和撤销裁决的情况。在我国,当事人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仲裁部门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作为一种特殊调解方式,为解决民事争议提供了另一种途径,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六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