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也是12分,而日期是从初次领证之日算起,然后不断循环,然后到发证日期进行清分。发证日期为记分日期的开始; 二、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么驾驶证的记分周期是从那个日期开始到这个日期结束; 三、违法所记的分值如果没有满12分,那么计分系统到了下个周期会自动清零; 四、如果记满了12分,那么就需要到发驾驶证的车管所或者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参加考试科目一,如果两次记分周期都达到了12分,那么就需要将分数清零,否侧驾驶证无法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