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规则 |
释义 |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合同应当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认定条件是: (一)有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 (二)有明确的合同标的,且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有相应的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的内容。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可以认定为符合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 (一)新产品开发; (二)新工艺开发; (三)新材料开发; (四)新的技术系统开发; (五)其他新技术的开发。第二十四条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研究基础上就有明确工业化、商业化的目标和前景的科研课题,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第二十五条就小试技术成果、中试技术成果进行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课题,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可以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情况除外。第二十六条企业、研究试验机构的技术改造项目,确属具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包括: (一)总体技术改造; (二)成套设备和试验装备的技术改造。但就一般设备的维修、改装以及常规的设计变更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七条国外引进技术、设备的创新改造项目,确属在消化、吸收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研究开发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简单仿制的除外。前款活动违反与外方所达成的协议,侵害外方技术权益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除不予登记外,应教育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第二十八条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的单项课题或者系统工程等研究开发项目,确属有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仅以提出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内容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计算机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及其系统等研究开发项目,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对应用软件复制、仿制、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除外。第三十条自然资源、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有明确技术进步特征和技术创新内容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标的范围。但仅以提出规划和工作计划为内容的除外。第三十一条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合同标的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工业化、商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和类似的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的调整; (三)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鉴定和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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