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公开申请回复时间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当场答复。如果当场无法答复,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拓展延伸 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 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是指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相关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相关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理程序并给予回复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的设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信息的透明与公开。相关机关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按时办理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回复,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合理需求,推动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结语 信息公开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无法当场答复,应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这一规定的制定旨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相关机关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按时办理申请并提供准确、完整的回复,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合理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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