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离婚前未确定遗产归属,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割财产。然而,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利,尚未继承的财产属于期待利益,对方此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因此,为了避免财产被他人分走,老人应及早制定遗嘱,确保家业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给子女。 法律分析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情 张先生夫妻有两套房产,是几年前拆迁置换所得。张先生和妻子有两个女儿,大女儿两年前结婚生子,作为陪嫁,夫妻俩将其中一套房过户给了大女儿。刚结婚的时候,女儿女婿感情还可以,慢慢的大女儿回娘家的次数越来越多,后来,干脆把外孙也寄养到了张先生家。本以为只是小矛盾,谁知却闹到了离婚的地步。 去年,张先生的妻子去世,在这之前,张先生夫妻并没有好好考虑遗产分配的问题,也没有立下遗嘱。现在,女儿、女婿要离婚,女婿说,岳父居住的房子一半应该是岳母的遗产,这里面也应有他一份。那么,这套房产,女婿有权要求分割吗? 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妻子没有以遗嘱或其他方式,确定财产只给女儿个人所有的话,那么女儿基于法定继承所得的遗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有权要求分走属于自己的一半。 律师见解 针对张先生女婿因为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这一诉求,法官建议,张先生女儿一方,可以以财产尚未发生继承分割,自己还没有确定获得该部分财产为由进行抗辩。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尚未继承的财产属于期待利益,张先生女儿有权接受或者表示放弃该部分权利。在遗产处理完成前,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此时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针对子女离婚,老人所留财产被他人分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若老人提早订立遗嘱,完全可以有效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所以为使自己辛苦挣下的家业能够按照自己意愿定向传承给自己的子女,那么对于身后问题不应避讳,要找专业人士早做规划。 结语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张先生女婿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一半财产。然而,张先生女儿可以以尚未继承财产为由进行抗辩,表示放弃该部分权利。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老人在生前应及早制定遗嘱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财产能按照意愿传承给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