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贪污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什么或者什么处分 |
释义 | 一、贪污行为情节较严重的可有以下处罚。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详情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贪污共同犯罪认定应遵循的规则 1.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预谋以及组织所得的全部贪污的总额负责。 2.贪污罪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对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贪污的总额负责。 3.贪污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对其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负责,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四.相关法律标准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常见的违反党纪的行为,严重的构成贪污罪。 2.贪污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员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公共财产包括:党的财产、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 金。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3.贪污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将自己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公共财物直接占为己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他人共同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秘密地据为己有,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如用虚假票据、单据报账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他手段,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即为贪污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是构成贪污行为的前提。 4.贪污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党员。具体包括:一是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二是作为党员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党员,四是受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党员。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于贪污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中纪委的有关解释,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一般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的党纪处分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酌情掌握。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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