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2、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3、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1)规划许可证; (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3)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4、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监督机构发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和《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5、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由谁办理 由建设单位即甲方办理,但总包单位要配合的。 如果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话,需要的材料有: 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履行相关的招投标备案手续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合同已备案;已办理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需要实行履约担保的已办理履约担保手续。 5.已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也已通过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按规定办理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资金审计意见书或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按规定提供第三方资金担保或银行资金保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