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 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 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 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 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 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