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市保安非法搜身致顾客受伤 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遂对顾客进行搜身,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导致顾客受轻伤,3月30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原告马某四千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2008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马某到河南省夏邑县某超市购物后离开,在出口该超市保安人员看到原告大衣里鼓鼓囊囊,疑为盗窃了超市的东西。遂要其把大衣脱下进行进行检查,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原告马某眼部、脸部受伤,身体也受到一定伤害。原告住院10天,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后,被告保安怀疑原告盗窃东西,要求检查被拒绝,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中致原告身体及部分财物受到伤害。超市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强行检查原告的物品,系违法行为,原告的身体受到伤害,与被告保安人员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对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及物品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