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保险人代位权求偿方式的争议有哪些 |
释义 | 有两种观点的争议: 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 2、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追偿有时间限制吗 对于代位追偿权的规定是具有时间上限制的,而且代位追偿是有时间限制的,参照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最长为二十年,因为法律规定,因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对于代位求偿权的追偿,必须按照上述的法定要件进行追偿,在三年内及时行使。 二、车险代位追偿的前提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追偿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60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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