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则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