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保管合同的规定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由一方保管另一方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协议,就是保管合同。履行保管义务的是保管人,而交付保管物给他人保管的是寄存人。 一、有偿合同一定是财产给付的吗 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财产的给付,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对价给付的合同。买卖、租赁、雇佣、承揽、行纪等都是有偿合同。法律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二、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能要求赔偿的吗? 保管人擅自处分保管物的,其寄存人是能依法要求赔偿的。保管人具有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并没有约定,而保管人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寄存人可要求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寄存人应该如何支付保管费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式是: 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包括保管人的报酬和保管人为保管物支付的必要费用。 2、未约定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法不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收到保管物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 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一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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