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子继女的抚养权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继子继女的抚养的规定如下: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且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一、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未成年继子怎么办 再婚一方死亡,对未成年继子女可以采取继续抚养、办理收养或者由其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抚养,具体来说,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已经存在事实上抚养教育的,按照正常父母与子女关系处理,尚未形成抚养养育关系的,继父母可以办理收养手续收养继子女,如不愿意收养的,由其健在的亲生父母抚养。 二、怎么证明抚养关系 证明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到当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开具抚养关系证明书来进行证明,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状态一直持续的确定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三、怎么样才能断绝父子关系 1、对于亲生父子关系。 亲生父子是不能断绝父子关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对于养父子关系。 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对于继父子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因抚养教育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参照亲生父子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