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
释义 |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能解除,解除的情形有: 1、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解除婚姻关系,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子女的,子女由生父或生母抚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2、生父或生母死亡后,子女另一方的生母或生父领回子女抚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继父离婚有抚养义务吗 视情况而定。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的。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就没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可以明确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既可以由生父或生母抚养,也可以由继父或继母抚养,只是在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才应由生父母抚养。 二、法律对特殊子女抚养的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特殊子女抚养的规定如下: 1、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受到伤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2、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适用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消除了养育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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