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认定 |
释义 | 1、形成原因: (1)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 (2)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区分情形: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 (1)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 (2)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消除吗? 不一定。父母和子女是血脉的联系,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是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影响。这是从广泛的概念讲,在实践中,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包括婚生子女、收养子女和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同的关系中处理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如下:1、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因为他们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血缘是改变不了的,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解除的,更不能因人的意志而改变。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夫妻关系,不能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在父母离婚以后,无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而且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离婚前后也不会变化,是一致的。2、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也不会因为养父母的离婚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养子女在养父母离婚后,仍是养父母的子女,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养父母离婚而改变,除非有变更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3、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在继父母离婚后,相对前两种比较复杂。首先,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在继父母离婚以后关系消灭;其次,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可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2、于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他们的关系不因继父母离婚而消灭;3、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母或继父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二、不赡养继父是否违法 继子女对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上,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则继子女须承担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产生,这种关系的初始状态是一种姻亲关系。 这种姻亲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只有当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才能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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