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释义 |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双方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只有受抚养的继子女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1、继子女未成年,随行父母一方与继父、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继母承担继子的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事实上长期赡养继父、继母,也视为形成抚养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照顾、赡养继子女;或者虽不与继父母同居,但由继父母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的继子女事实上可以长期赡养他们的继父母;3、 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生活在一起,在教育和日常生活中照顾继子女。即使他们不承担赡养费,也应被视为已形成赡养关系。 二、丈夫已死, 妻子对继子是否有抚养义务 丈夫已死,妻子对继子是否有抚养义务要看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 1、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也就具有相应的相互继承关系。继子女也相应的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未形成抚养教育型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抚养教育关系是怎么形成的?有哪些程序呢? 抚养教育关系是基于抚养教育继子女的行为发生后而形成的。根据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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