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财产应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任何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已取得的财产权利,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受赠、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为婚姻而购置的财产。婚后夫或妻已具有专属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后夫妻一方从事职业、业余爱好等专用财产,如书籍、工具等。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等。如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婚后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金等。4、婚后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接受赠与、遗赠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5、约定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