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由有资质的值班民警当场处理,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调查民警处理。 (二)民警在填写法律文书时,应当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码、保险证号码、交通事故形式、碰撞部位等。,并责令当事人在签字后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三)警方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证明,并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值班民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字并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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