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谁来赔偿 |
释义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国家来赔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法损毁或者扣押财物,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所有受到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获得救济。为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改进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本法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政机关实施了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赔偿责任是行政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事实根据。 (2)有损害事实存在。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既定的客观损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这里的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确实存在的损害,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3)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决定性条件。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产生行政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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