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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包头驾驶证初次申领办理地点在哪个地址
释义
    初次申领包头驾驶证的办理地点是在包头市车管所,位于九原区沙河镇210国道与哈顿高勒路交叉口东北方。申请人需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申请人需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收缴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分析
    一、初次申领包头驾驶证的办理地点是在包头市车管所,具体位置位于九原区沙河镇210国道与哈顿高勒路交叉口东北方。
    二、包头驾驶证申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证申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70周岁;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没有传染性肺结核、高血压、糖尿病等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5. 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
    同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等;
    2. 体检证明:需要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申请人是法定代理人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件;
    3. 驾驶学习证明:可以是在驾校学习或者通过网络学习等方式获取的证明;
    4. 驾驶经历证明:可以是在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地方获取的证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才可以申领驾驶证。同时,在申领过程中需要保持诚信,如有不实信息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结语
    初次申领包头驾驶证的办理地点是在包头市车管所,具体位置位于九原区沙河镇210国道与哈顿高勒路交叉口东北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需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且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已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
    已持有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或者持有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申请增加普通三轮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已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条件,申请变更的,应当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四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属于已经持有汽车类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取得学习驾驶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二节 申 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审查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属于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出入境记录;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驾驶经历;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核查申请人的学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实现与医疗机构等单位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安排预约考试;不需要考试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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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3: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