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20个月;住院费不扣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薪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薪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薪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薪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