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合伙企业如何注册合伙企业成立流程 |
| 释义 | 1、需准备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或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合伙企业注册流程: (1)申请: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