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哪些规定? |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对于外资企业来讲,外资企业的收入基本上都是直接存入开户行的外汇账户的,但外资企业需要按照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登记证,因为外资企业需要遵守我国税务方面的一些法律制度,依法缴税纳税。 一、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的程序: 1、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应当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持《批准证书》和批文,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原登记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外资企业登记机构。 3、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清人应当持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材料,到外资企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对核准的企业,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时向内资企业登记机构回转《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并将变更登记资料与原企业登记档案一并归档;对核驳的,将《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回执》及原企业登记档案退回内资企业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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