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有选举权。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故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服刑期间是享有选举权的。 公民的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选举与被选举权; 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监督权; 4、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5、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包括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 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