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权利如下: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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